应强化金融竞争性监管的重要性
撰文杨小平
2007年3月至今,全球经济受次贷危机影响而未能延续增长势头,以美国为代表的多数西方经济体陷入衰退,中国面临的巨大通涨压力亦在2008 年第三季度出现逆转。11月10日,中央紧急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条措施。其间,在国际金融市场接连遭受打击之余,我国资本市场的一泻千里使世人 不得不深刻反思现有机制,探寻振兴资本市场的新方向。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即便是"制度治市"的建议,也忽略了在强化金融监管呼声不断高涨下,以维护 金融市场稳健发展为己任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在次贷危机升级为金融危机后,将体现出的巨大作用,更忽略了金融竞争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奠基作用。长远来看,金融竞 争性监管必将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资本市场发展的全新制度源泉。目前,竞争性监管已得到国际越来越多的关注。
次贷金融危机的整个过程与金融垄断息息相关。次贷由于以牺牲金融稳定、金融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带有很强的掠夺性,所以可被视为金融竞争性监管所 监控的对象。但由于次贷满足了借款人"居者有其屋"的需求并以此推动房地产业发展,加之当局前两年奉行弱化金融监管理念,尽管其行为具备掠夺性,当局权衡 利弊后未能遵循"本身违法"的竞争原则,而是适用"合理规则",放松了监管,最终导致次贷危机总爆发。次贷形成后,通过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打包出 售,在金融市场全球化的助推下,次贷风险被数倍放大。之外,作为美国最大的两家具有政府隐性担保的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房利美(FannieMae)和 房地美(FreddieMac)牵涉的次贷证券超过5万亿美元,几乎垄断了二级抵押贷款市场。由于此市场缺乏必要的竞争而使金融风险过度积聚。次贷危机爆 发后不久,两大机构惊爆巨额亏损,然而,考虑到"两房"在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其最终被美国联邦政府接管。
2008年3月起,美国金融市场格局突变,摩根大通收购贝尔斯登,半年后,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陆续"覆灭",更高形式的金融垄断随之代替了旧有 的投行与商行并存但相对更具竞争性的格局。此时,美国银行、富国银行、摩根大通和花旗控制了全美55%以上的按揭市场,由于竞争者减少,市场参与者串谋以 及贷款利率被提高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同一时期,次贷危机拖累美元币值走低,全球油价飙升。2008年7月11日,纽约商品交易所8月份交货的轻质原油期 货,盘中价格创下每桶147.27美元新高,尽管油价冲高原因众多,但原油期货交易市场存在的价格操纵行为已得到确认。在强化金融竞争性监管过程中,华尔 街也不断曝出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金融垄断案,12月16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决定对美国奶农公司操纵合约的行为进行高额处罚;12月18日,证券交易 委员会起诉两家机构和7名当事人参与内幕信息交易。
金融危机中,美欧经济体除通过注资、接管、政府保证等方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以恢复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外,已默认弱化金融监管存在的弊病,力图通过扼制金融垄断力量以避免竞争被扭曲,史无前例地强调金融竞争性监管对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动力价值。
对于中国来说,除借鉴他国多年的发展经验,还应充分理解我国资本市场长治久安之道为提升自己的竞争优势,而金融竞争优势须凭借金融竞争性监管制 度才能维系。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目前最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当局应尽快依托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竞争制度,理顺资本市场运行规则,化解现行金融法律 制度与金融竞争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障可能出现的冲突,运用经济手段,客观、理性、审慎、前瞻地建立并不断完善金融竞争性监管机制,实施金融竞争性 监管制度为资本市场理性发展保驾护航的国家战略。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证券承销规范。证券市场对传统垄断行为的规制集中于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行为,除此之外,更隐蔽的垄断行为存续在诸多环节中。以承销 为例,我国现行的《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实践中,证券公司常处于优势地位,完全具备 滥用优势地位的能力和机会;此外,若多家证券公司参与承销,更可能出现证券公司串谋,导致股票溢价发行价格歧高。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规范。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断强化,金融业竞争加剧,混业经营趋势明显。通过在资本市场并购等方式实现对金 融机构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可实现规模经济和协同效率而备受追捧,但金融控股公司会带来的负效应仍未得到足够重视。初期,金融控股公司的合并行为会带 来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减少,其可能以牺牲社会福利和金融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积极追求垄断利润;随着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为降低运作成本,业务重叠的冗余人员 将可能被辞退;中、后期,公司不断扩张,可能成为金融机构甚至是非金融企业控股股东,进而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由于金融自身的风险性以及对实体经济强劲的渗 透性,若不对其垄断式非正当关联交易严格监管,必会威胁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是产业投资基金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之名在我国已援用十余年,但仍缺乏较统一的界定,从特点、范围和运行模式看,产业投资基金类似于国际通 称的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是以控股为方式,形成特定存续时段的金融控股机构。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如控股,必接受是否规避了《银行控股公司法》的审 查,而银行控股公司的设立则须经过严格的金融竞争性审查;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处置股权、资产或者其他所有者权益时涉及退出机制,而退出主要是通过并购 和首次公开发行来实现。并购之所以受竞争性审查是由于并购会改变特定区域的金融产业结构进而形成垄断,而首次公开发行在美国也必受竞争规制,只因法律所 限,至今仍受金融竞争性审查的豁免。
四是创业板规范。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发行程序看,保荐人保荐是发行人发行股票通过证 监会审批的必经程序,如果保荐市场竞争不充分,或者保荐人滥用其优势地位,发行人的上市期待利益必受损。短期内,发行人发行申请未获准,发行成本居高不 下,甚至导致未来投资人承担过度风险;中长期内,创业板最终不能真正让创新型企业获取创业急需的资金以促使企业长足发展,最终导致创业板成为"提高自主创 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重要战略平台的初衷落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