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新呆账核销办法实施中的五大“偏差”及对策

        新呆账核销办法实施中的五大"偏差"及对策

            作者:李东卫    

 

    今年3月,财政部出台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下简称新《办法》),大大放宽了呆账认定的条件和核销条件,使金融机构降低了核销成本,尤其是《办法》第四条第七款、第十四款和第十五款,直接针对近年金融机构核销中的操作"瓶颈",具有适用面广、操作性强的特点。新《办法》对呆账的认定更加符合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核销政策进一步放宽,有助于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提高资产质量,但金融机构在新《办法》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五大"偏差"
  核销理念的偏差。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呆账认定与核销存在着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两个政策口径。税务总局的税前列支呆账口径非常严格,但其认定的呆账可以在核销时作为税前列支项目享受税收抵扣,因此实践中,金融机构在呆账认定要件和核销资料准备上主要遵循税务口径,财政部政策的约束性相对较弱。近年来随着银行改制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改革措施的推进,上市或拟上市银行呆账"应核尽核"的要求更加强烈,这是因为"高拨备、高不良"资产结构可能扭曲银行的财务指标(如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等),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理念,也不利于资本交易中的合理估值。但对非上市银行,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区域性法人机构,由于对银行估值公允性的要求不高,更看重核销时的税收抵扣,对于新《办法》"应核尽核"要求可能增加的税收负担表现出一定抵触情绪。如在税务总局核销政策未放宽前不会就按新《办法》增加认定的不良贷款安排核销。
  核销管理制度的偏差。
    一方面,运用新政策核销带来难度。金融机构(股改上市银行除外)的不良贷款很多是陈年旧账,账龄甚至长达十余年。由于历史上贷后管理制度和核销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一些重要的追索证据丢失(例如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工商吊注销证明、内部催收记录等),给运用新政策核销带来一定困难。此外,新《办法》为克服银行核销自主权扩大后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而对核销贷款管理程序作了更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并强调"呆账责任人不落实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但对于一些账龄过长的不良贷款已经很难追溯呆账责任人,也增加了核销难度。
  另一方面,取证难现象依然存在。新《办法》虽然允许金融机构"对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根据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核销呆账贷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机构外部证据获取难的压力,但在实际执行中对"特殊原因"较难把握,有关审批部门对此理解不同,金融机构取证时依然面临涉及部门多、手续繁琐、取证费用高等问题。
  此外,呆账核销条件的放宽使外部监管难度加大。新《办法》对核销政策的放宽,增强了银行核销的主动权,这对财政、银行监管等外部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防范道德风险和进行有效审核与监督的难度相应加大。
  内部管理制度的偏差。
  新《办法》考虑到核销成本,对"穷尽追索手段"的证据要求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第七款),金融机构在新《办法》"可以认定为呆账"和"不得作为呆账核销"两类规定之间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大拓宽。也正因为如此,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核销后呆账管理、呆账核销保密等制度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全和防范道德风险至关重要。尤其是一些不良贷款可以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仍有财产时认定为呆账,核销后回收的可能性也提高,相关的核销后管理制度、责任认定必须作适应性修正,才能使新办法"降低核销成本"和"防范道德风险"的理念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平衡与落实。
  部分条款可操作性的偏差。
  新《办法》虽然对呆账的认定更加宽泛,但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条款规定范围较窄。如新《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十四款、第十五款中规定"农村信用社5万元以下对公贷款、1万元以下个人无抵押贷款等,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核销,而事实上农信社发放此类额度以内的对公贷款、个人贷款极少,大量需核销的此类贷款的金额都在规定额度之上;第三章第十四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的财产执行裁定,其余机构可据此核销",但实际工作中其它金融企业如何得知或获得法院的执行裁定存在较大的难度;第二章第四条中"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很难把握;第三章第十二条"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中对"相关人员"的界定也不明确。
  配套措施的偏差。
  新《办法》的实施需要一些外部的配套措施加以支持。
  首先,缺乏呆账核销的税务处理政策。扩大金融机构核销自主权是大势所趋,新《办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部分银行的"博弈"心理,尤其是不良贷款包袱较重、拨备水平不足、盈利压力大的机构,希望随着税务核销政策的放宽进一步获得政策福利,因此没有足够动力按照新《办法》做到呆账"应核尽核"。
  其次,没有与新《办法》相匹配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制度。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呆账核销方面仍然执行的是《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上述管理办法与新《办法》尚未实现全面对接,银行按新《办法》认定的呆账贷款在核销时还不能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核销呆账的积极性。
  再次,国有银行贷款重组缺乏自主权。新《办法》第四条第八款允许银行将债务重组后无法追偿的贷款认定为呆账。由于财政部未就贷款本金减免出台相关政策,国有银行作为债权人无权就债务本金减免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在实践中该条款仍无法操作。
  最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得渠道。新《办法》规定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的交叉违约适用的是简化程序,允许其中一个债权人起诉后就可以认定和核销(第十四条),这有利于降低核销成本。但实践中,对于交叉违约的情形银行可能往往无法取得其它银行先行起诉的信息和相关裁定文书,因此适用该条款还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并就他行的法院裁定文书如何作为核销证据作进一步明确。

对策建议
  制定实施细则。
  其一,尽快实现制度对接。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订《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与新《办法》对接,完善银行税收减免政策。
  其二,建立包括财政、税务、工商、法院和各金融机构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就银行执行新《办法》中遇到的主要难点进行分析,解决部分呆账贷款取证难的问题,为金融机构核销提供一个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其三,依据银行业协会建立银行间的核销信息共享机制。银行在保护本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共享,降低贷款核销的成本。
  其四,制定新的办法实施细则。建议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修订版)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和金融机构执行新办法的合规性,防范法律风险。
  实施动态监管。
  新《办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扫清了银行呆账核销的政策障碍,监管部门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认定和核销呆账,真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并防止虚假核销。
  一是要跟进银行核销制度的修订与完善,在内部制度与程序上落实"降低核销成本"与"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平衡。
  二是在银行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不良贷款"应核尽核"作为日常不良资产动态监测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制度,做好跟踪、分析、监测工作,并纳入监管评级反映和考核。
  三是通过开展现场检查,及时查处违规核销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完善信息服务。
  这主要是针对债务人对多个债权银行交叉违约的情形,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可以考虑在征信系统或是大额客户风险预警系统中增加诉讼信息,以利于金融机构及时获得同业起诉的情况,并允许以这些信息的电子形式或打印文件作为核销的证据,以使相关核销条款更具操作性。
  加强外部协调。
  一是继续与税务部门协调,扩大呆账核销税前列支的范围,在时机成熟时促成呆账准备计提与呆账核销税务处理的彻底改革,即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允许在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发生时即作相应的税收减免。
  二是通过协调财政部等相关部门扩大国有银行债务的减免自主权,以利于银行通过债务重组盘活不良贷款和及时核销呆账。
  三是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介绍呆账贷款的主要成因,解释呆账核销政策的变化,充分沟通情况,共享有关信息,共同帮助做好银行呆账核销工作。

         作者单位  山西阳泉银监分局

对金融机构“小金库”的检查对策

         对金融机构"小金库"的检查对策
 

  我们常提起的"小金库"一般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脱离单位财务核算和监督,在正常的会计账务系统之外设立的、资金未纳入法定账户管理的财务收支账目。"小金库"具有较为隐蔽的特点,且危害性大,作为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应按照"小金库"作案手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法。
  
审前调查总揽全局
  搞好审前调查,对发现、揭示被检查单位"小金库"线索非常重要。检查人员只有在对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了如指掌、心中有底的情况下,才能总揽检查项目全局、运筹自如。如果对被检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体制、人员、机构等基本情况不熟悉、不了解,就很容易陷人"就账目查账目"、难以发现被检查单位"小金库"线索的误区。现场检查操作,很多账目检查工作与分析被检查单位实际情况是融合在一起进行的。就某件事情、某项经济业务而言,如果孤立地、单独地检查账目,不会发现什么问题,但只要与被检查单位实际情况联系起来综合分析,就能察觉出问题。正是基于检查发现"小金库"线索的需求,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必须掌握,审前一定要搞好调查。如对某行的审计,我们就是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从总揽全局的角度出发,综合分析该行车辆数与燃油费不配比后发现,该单位存在虚列汽油费转移资金形成小金库的问题,破绽揭开后,该单位便交出私设"小金库"全部资料,从而牵扯出更多的问题。

观察积累是基础
  观察是指检查人员在被检查单位,实地查看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活动、财产物资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一般新到一个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该到院区、经营区转一转,看一看,观察其门脸房、办班培训、内部建设等情况,并注意捕捉有价值的信息。
  积累是指检查人员在平时的检查工作中,注意收集与被检查单位相关联的其他单位的线索和信息,以备将来检查该单位时再用。待检查该单位时,这些线索和信息,就有可能成为发现、揭示被检查单位"小金库"的线索。
  例如,笔者曾在检查某农信社财务收支时,发现有一笔付给同级社的培训费支出,对方出具的是普通收据,于是便记录下来,并对交款的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后来,在检查这家农信社时,发现这笔收款没有入账,经再三查对,查出办班收取培训费、资料费私存私放的事实,由此查出隐藏多年的一个"小金库"。

分析性复核检查方法
    运用分析性复核检查方法,可以帮助检查人员查找"小金库"疑点,进而发现"小金库"线索。分析性复核,是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财务资料之间、非财务资料之间、财务资料与非财务资料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研究,对重要的异常变动和异常项目予以关注,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会计资料整体及某项进行评价、确定检查重点、疑点的方法。此法运用得好,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任何被检查单位的经济活动都是具有其客观规律的,其相关指标及收支项目都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或对应关系。针对不同的被检查单位,首先要对其经营范围及业务对象进行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财务账表的收入项目、收入与支出的配比关系等进行对比,据以确认该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可能。然后结合被检查单位的部门设置、职能职责和业务流程,进一步确认可能设置"小金库"的机构或环节,进而筛选出检查突破口;如果费用开支项目与经营活动无关或所列数额与实际需要有较大差异时,检查人员应当对大额支出票据重点抽查并延伸核对。运用这种方法,笔者曾查出某行数百万元新股买卖价差收入未入账、某行虚列支出套取现金数百万元为职工购房,某行通过虚列修理费支出将资金转到汽修厂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等方面的问题。在检查某单位时,笔者发现该单位领导乘坐豪华轿车,而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上没有该汽车,于是依此为切入点,追查该车的来源,通过进一步延伸调查,最后该被检查单位不得不承认用账外资金购车的事实。类似情况还有,被检查单位账面无招待费而实际上经常吃喝招待,账面上没发放津贴、福利,而与员工座谈已发放等。当然,以上推理还不足以认定检查事实,被检查单位也不会轻易承认"小金库"的存在,检查人员应根据以上疑点,注重外围突破,找有关人员进行谈话询问,再将有关询证资料与书证资料进行核对,采取一些实质性测试办法,取得确凿证据,确认被检查单位"小金库"的存在。

银行账户核查法
  从工作实践看,"小金库"往往涉及的人员范围较小,但有的资金数额较大,因此资金的进出一般通过开设内部掌握的银行账户进行,而这种资金往来行为与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经济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检查前应首先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所有银行账户情况,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注意是否存在未提供的账户。此外,还应当注意观察分析被检查单位的账户往来情况,并与被检查单位提供的银行开户情况自查表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自查表以外存在账户,极有可能是"小金库"的银行账户。

  突击盘点,账实核对
  这是检查"小金库"的最原始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方法。检查人员应在事先不通知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的情况下,对财务、业务等部门保管现金的场所及现金、存折和有价证券等进行突击盘点,再与调整后的现金、存款账面数据核对。如果出现数额较大的盘盈和盘亏则应跟踪追查,出纳人员不可能也不允许把自己的现金和单位的混在一起,出现大额盘亏或盘盈就可能是"小金库"资金混在一起;而对于存放于保险柜的存折、存单,不管是被检查单位户或是个人户,一般都可能是"小金库"。突击盘点被检查单位库存现金,有时还可以发觉被检查单位舞弊行为的疏漏点,然后,再对这些疏漏点进行追踪检查,便能发现或揭示被检查单位"小金库"。
     在使用该办法检查时,应注意首先了解被检查单位现金存放点和有可能保管"小金库"管理人员的情况,盘点时要注意对库内所有现金、支票、存折、票据及存根联等资料全部进行清点,发现问题要立即追踪检查。
   通过突击盘库法,笔者曾发现被检查单位的账外流水账、账外现金、账外存折、账外投资、账外收款收据、账外收支票据、账外支票存根、账外白条抵现金等。这些舞弊行为的疏漏点,为我们发现、揭示被检查单位"小金库"提供许多线索和证据。如对某行突击盘点时,发现私人存折十几本,且有些存折上金额较大,经过调查发现该被检查单位"小金库"的问题。  

对资产进行清查追踪法
   检查时注意查阅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进行核对,对应有残值及变价收入而账面却没有的固定资产,应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隐匿收入。其次还应对以往年度的各项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尤其是对长期不用或下马项目的资产、即报废资产的处理去向要进行追踪。这种检查方法对转移、隐匿处理固定资产和废旧物资收入存入"小金库"的情况尤其适用。另外资产清查追踪法也适用于以账外资产为线索查出"小金库"。对于发现账外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货物,若无支出凭证,则应追踪购买资产的资金,采用顺藤摸瓜的方法扯出隐藏的"小金库"。
   反之,此法也适用于虚列支出和重复列支费用而形成"小金库"的检查,如对支出凭证中开具的金额较大的发票,同时又没有附采购清单,或者有,但采购数量与实际需用不一致的,以及没有后勤部门收货的,就应给予重视追查是否是用于购买购物券等。
   
检查信息互相反馈法
  各检查组之间应互相反馈检查情况,对某一行业或某一系统检查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上下衔接,从而发现被检查单位是否存在"小金库"的问题。如我们在检查某中心支行时发现该行的上级分行用三联单收据取管理费用100万元,且银行汇票票据反映收款单位又是该分行属下的服务公司,因有以上疑点我们将此信息向正在分行检查的检查组反馈了信息,从而发现分行账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建立检查组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借助相互间检查发现的疑点和线索,可以为查处"小金库"开辟一条便捷的通道;整合检查资源利用其他内部部门检查发现的线索和外部信息就近突破也是检查"小金库"的有效方法之一。
   
询问检查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通过与财会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交谈或利用检查时发现的某些尚欠证据的线索与有关人员谈话,并根据谈话得到的线索进一步追查,查出"小金库"。
    此外,调查核对是破解"小金库"疑点难点、发现揭示被检查单位"小金库"线索的主要方法。调查核对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只有检查人员把疑点调查分析清楚、主要问题核实准确了,被检查单位才会承认其违纪事实。
  
作者单位 中国水电设计院

贷前公示:大额贷款风险管控的成功尝试

      贷前公示:大额贷款风险管控的成功尝试
 

  2007年3月,湖南省汉寿县联社开始尝试大额贷款贷前公示。对此,湖南省常德监管分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自实行公示以来,该联社新放大额贷款到期收回率达到100%,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大额贷款贷前公示的成功尝试,为创新农信社贷款风险管控探索出新的方法和思路。

主要做法

  明确起点金额。明确贷前公示的起点金额为50万元,凡5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贷款客户,不论贷款对象、用途均列入公示范围。2007年汉寿县联社累计公示贷款52笔,金额7455万元,占全年新放贷款的13%。
  实行归口管理。对大额贷款的受理、贷前调查、初审、发放由联社营业部归口管理,贷前公示相应也由联社营业部负责公示,包括内容的发布、反馈意见的收集、整理和核查。
  统一公示内容。统一公示规范化文本。公示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址、申请贷款额度、借款用途及期限、担保设定、包收责任人、首推责任人等。
  规范操作流程。联社营业部收到客户贷款申请后,定期用固定表格方式将客户信息张贴在联社宣传栏内,及时搜集员工的反馈信息。公示期限一般为3天,在此期间如无不良反映,营业部就正式受理贷款申请并进行贷前调查。如在3天内或在贷前调查期间收到不良反映,将暂缓受理或调查,暂不进入实质性的操作流程。
  注重意见效用。收到贷款公示反馈情况后,有针对性组织反馈意见的核查,核查属实的情况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核查失实的也不追究反馈人责任。自实行大额贷款贷前公示以来,收到反馈意见21条,其中据此被否决的贷款10笔、金额520万元,为农信社挽回贷款损失3笔,金额240万元。
  严格信息保密。联社营业部对意见反馈人的所有信息都予以严格保密,对泄密人员严格执行行政纪律处分。

积极效应

  增强了信贷管理能力。一是提高了贷款透明度。贷前公示为农信社员工参与信贷管理搭建了平台,使贷款调查、审批和发放自始至终在全体员工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避免了人情贷款、暗箱操作行为。二是促进了全员参与信贷管理。据对汉寿联社机关40名一般员工的问卷调查:95%的员工认为贷前公示很有必要实施,90%的员工表示将积极配合支持参与贷前公示工作。三是拓宽了客户信息来源渠道。贷前公示使客户信息来源于信贷操作层面的单一局面得到改观,农信社获取客户信息的渠道更多、范围更广、有效性更强,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大量一手资料。如洪某以植树造林的名义申请贷款50万元,公示期间收到借款用途失实的举报,查实后联社对该笔贷款实行了否决。
  优化了信贷工作环境。其一,减少了信贷干预。据汉寿联社领导层反映,自实行贷前公示以来,已有效抵制了10多起来自地方党政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贷干预,为农信社行使信贷经营自主权提供了有力保障。其二,规范了内部员工自借贷款。自贷前公示以来,联社先后暂缓受理了3名内部职工大额贷款申请。其三,遏制了信贷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贷前公示,为杜绝关系贷款、人情贷款及其他违规贷款扫清了障碍。其四,促进了客户诚信建设。刘某,以养殖名义申请贷款70万元,在公示期间刘某听到了其不良信用记录的议论,主动撤回了信贷申请。据对县城10位小企业主的典型调查:有9位认为不讲诚信者很难通过贷前公示关,难以在农信社取得贷款。
  提高了信贷服务效率。一方面节省了信贷人力成本。避免贷前调查和审查的无效劳动和重复劳动。据调查,一年来,贷前公示节约联社人力成本近120个工作日。另一方面强化了信贷人员的责任心。经过贷前公示的筛选,信贷项目贷前调查对信贷人员提出更高要求,促使信贷人员在贷前调查更深入、贷时审查更细致。

推广建议

  完善配套支持。一是尽快修订农信社贷款管理规定中对办贷时间的限制性条款,增加大额贷款必须进行贷前公示的相应条款。二是加强农信社信息技术建设,为大额贷款贷前公示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三是强化社会宣传,使大额贷款贷前公示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四是对公示反馈人实行保密和奖励制度,提高全员参与贷前公示信息反馈的积极性。五是完善相关设施,如公布公示反馈电话、设立公示意见箱、制定规范化的公示宣传栏等。
  健全操作制度。借鉴干部任前公示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大额贷款贷前公示制度。包括贷款公示的目的、公示内容、公示的范围、公示场所、公示时间、反馈意见的途径及意见收集整理的方式方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后评价及奖惩等内容,更好地指导公示操作。
  创新公示方法。其一,扩大网络公示面,在局域网、内部网上将大额贷款情况予以定期公示。其二,拓宽公示地域。改变目前只在联社机关内部公示的地域限制,可就借款人信息实行社会公开公示、社区公示或在借款人所在地农信社进行公示。其三延伸公示领域,将贷款公示从贷前延伸到贷中、贷后等信贷操作全过程,提高公示效果。
  
作者单位 银监会湖南常德监管分局

“四因”制宜:确保监管评级的科学性

      "四因"制宜:确保监管评级的科学性
  
 

  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下称《指引》)。从近2年基层银监部门依照该《指引》进行监管评级的实践来看,由于现阶段农信社发展较为落后,使其依据现代商业银行评级基础建立起来的CAMEL评级体系的科学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因此,基层银监部门应因时、因需、因情、因实而异,对评级指标及各环节进行改进和完善,为持续、差别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一因":因时制宜,设计补充指标,注重评级体系的完整性

  设计进步率指标,科学评价农信社风险改善程度。
  其一,补充增加新的指标。目前,欠发达地区农信社资本净额为负数,按《指引》规定,其资本充足状况定量和定性都为0分,但不同农信社资本充足率负的水平差距较大,得分均以0计算,不能科学体现其差异。因此,应该补充设计资本充足率进步指标,该指标=(报告年度资本充足率-上期资本充足率)/上期资本充足率,现阶段资本充足率进步指标对于衡量农信社资本管理水平、不同农信社之间资本差异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同理,农信社目前的拨备普遍不足,因此应设计拨备进步度指标,用以衡量其拨备覆盖情况及管理层审慎经营情况。该指标=(报告期应提呆账准备金-报告期实提呆账准备金)/(上期应提呆账准备金-上期实提呆账准备金)。如果该指标大于1,则表示继续向不良方向发展
  其二,对主要指标设立趋势进步分析模型。通过对农信社主要监管指标结果和监管综合评级结果的各个时点数据进行进步度分析,同时加部分季度指标对比,用以衡量同一农信社发展趋势,尤其是对其波动性进行分析,能够深入了解农信社经营的稳健程度,及时发现人为操纵财务指标的情况。
  建立辅助性指标体系,以起到补充说明作用。
  一是替代性指标。如《指引》中规定,当资本净额小于(等于)0时,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指标按0分计算。目前大部分基层农信社资本净额为负数,均以0分计算无法说明其集中性风险程度。应将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指标的分母由资本净额替换成贷款总额,或替换成股本金总额,再进行对比。如在盈利性状况分析时,由于采用的是账面利润,对拨备充足性情况只在定性评分环节考虑,可将拨备缺口作为账面利润的调整因素,重新计算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风险资产利润率指标,从而得出更准确的评级数据。
  二是借鉴部分行业管理绩效考核指标。由于省联社对各个法人联社采取绩效考核,其考核指标比较细化且连续,因此,可以直接借鉴其行业管理考核中的部分指标,对评级时比较分析不同农信社之间的差异程度起到补充和说明作用。
  三是将案件信息报表中的有关指标纳入。对发生案件的农信社,根据案件频率、案件金额、风险金额等量化指标进行评价。
  
"二因":因情制宜,抓好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质量,强化评级结果的真实性

  1、通过检查来确定数据真实性。《指引》规定,评级定量指标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按照规定口径获取,因此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监管评级的定量评分和最终的评级结果。以资产质量状况评级为例,部分被评级机构贷款管理较差、贷款五级分类反映不准确,迁徙数据填报不齐备,依据此数据计算的定量评分失真。同理,由于监管评级时难以判断农信社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只有通过现场检查,才能以事实为依据判断分析其真实情况。因此,应该选择有代表性的几家农信社进行不良贷款迁徙情况检查和财务真实性检查,核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并以此为依据,在定性分析时予以适当调整。
  2、通过了解确定其真实性。应该通过建立平均指标体系及行业先进指标体系,对辖内农信社偏离平均指标值较大的情况,要求农信社给予细化说明,必要时约请高管人员谈话,或进行实地核查,从而对指标真实性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3、通过互评确定其真实性。成立互评小组,由监管人员及农信社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对评级资料进行匿名交叉互评,重点分析互评结果得分差异较大的项目,从而减少因监管人员主观随意造成的评级失误率。
  
"三因":因需制宜,创新各项制度,确保评级机制的严密性
  
  建立驻社监管员制度。应该对各个法人联社派驻监管员,履行主监管员职责,由其收集掌握监管评级的初步资料,在初评时提交,如评审组在初评时认为资料收集不齐全,由驻社监管员进一步核实、补充、整理、汇总等,以满足评级对资料完整度的要求。同时,驻社监管员对初评结果负第一责任,如果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驻社监管员具有对复评结果进行核查、再评、再提交复评的职责。
  建立审计合作制度。通过与农信社建立内审合作制度,要求各联社对内部审计的各种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对其出具的检查结论向监管部门馈,通过各种审计结果的对比和补充,促使评级结果准确。
  建立监管结果信息化制度。通过开发同质同类风险数据库分析系统、违约客户信息系统、小企业信贷服务系统、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系统等,将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市场准入等日常监管的成果和结论全面纳入风险评级考虑因素,进一步完善监管评级信息。特别是将对高管人员职行为考核结果作为一项重要的评级内容,主要考量高管人员对评级结果的转化运用和指导经营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四因":因实制宜,建立验证及跟踪机制,增强评级的连续性
  
  建立验证机制。一方面,由被评级单位自我验证。对主要指标评级结果与综合评级结果向被评级单位反馈后,要求其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将审计结果与评级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并通过多个法人联社同一专项内审结果进行横向比较,以验证评级的准确性。同时,要求法人联社对流性进行压力测试,以验证评级结果的预测情况。另一方面,由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结果进行验证。每次现场检查,对涉及评级指标定量及定性分析的方面,与实际得分情况进行对比,如出入较大,则在下一年度评级时作为主要调整因素予以考虑。
  建立后续跟踪机制。初评过程中,依据谨慎性要求,"对于农信社不愿意提供的信息,应视其为不利于农信社的信息;对于不能确定有利于农信社的情况,应视其为不利于农信社的情况",照此原则确定的评级结果,要求在日后的监管中积极跟进,以获取更多的信息用以补充更。同时,对于指标严重偏离平均值或波动极大的,也在日后的监管中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跟踪分析。
  作者单位 银监会江西萍乡监管分局

外资银行:30年2.3%份额的发展掣肘

        外资银行:30年2.3%份额的发展掣肘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   截至2007年末,中国已有在华外资法人银行26家,下设分行及附属机构125家、支行160家;外国银行分行117家。

入世前:1981年,看不到什么机遇

"1981年我刚来上海的时候,基本上看不到什么机遇。"现今已是东亚(中国)副行长的关达昌回忆起当年被抽调到上海分行轮岗时笑谈,当时身边的朋友知道自己要去内地工作都很同情。

1979年,中国批准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拉开了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

1981年7月,中国批准外资银行在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机构,从事外汇金融业务。

1994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第一个国务院层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被外资行视为较大的突破是,1996年12月,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办理人民币业务,尽管此时的人民币业务还主要针对的是境外人士以及企业,而普通居民则还要等到10年。

而此时即90年代,在东亚获得去内地工作机会的人已成为同事们的艳羡对象。东亚银行上海分行当时也渐渐将经营活动扩展至长三角地区,业务推销员来往于杭州、南京各地已是家常便饭,足迹最远甚至达到青岛大连等分行网络未至的北方大城市,上海分行当时业务量的一半已由上海以外的地区贡献。

截至1997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到164家,四年内增加了90家,每年净增加20多家;资产总额达到380亿美元,四年内增长了3.3倍,年增长率为82.5%。

不过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在亚洲地区的发展趋于谨慎,在华机构布局和业务拓展也明显放缓,个别外资银行退出了中国市场。1998年至2001年期间,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仅净增了15家。

2006年时任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市场准入处处长邓玉梅这样评价,作为入世之前的开放阶段,这个阶段主要是配合国民经济的发展,重点是引进外资银行的资金和竞争机制,开放的措施具有试定的特征,没有开放时间表,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决定什么时候开放什么城市,开放什么币种,开放什么业务,简单而言,2001年以前是属于自主开放的阶段。

入世过渡期:"狼"来了

如果说入世前中资银行还感觉不到外资行的"威胁",那么2001年中国入世,中国的银行界不得不正视逼近的威胁:狼来了,如何和狼共舞的讨论此起彼伏。

这个阶段主要开放的重点是引进先进的管理体制,引资的目标已经慢慢淡化。

在业务上比较大的变化是,向外资银行开放对所有客户的外汇业务;逐步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从加入时的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四个城市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逐步将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从外资企业和外国人逐步扩大到中国企业。

同时,逐步放松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限制,比如取消外资银行总资产不得超过实收资本与储备金之和的20倍的规定,监管部门不再人为限制而通过市场竞争自动调节。

从现在来看,尽管是过渡期,但这五年外资行基本上资产翻番、盈利翻番。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90家增加到312家,净增加122家。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033亿美元,几乎翻了一番。

"不过,外资银行资产占 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就市场份额来说,外资行的扩张并不如想象那么快,五年前有很多人做了很多预测,说可能会达到10%、15%、25%,但这个没有发生。"现任中国银行副行长朱民在2006年曾表示。

不过,朱也意识到,这并不表示外资行是可以忽视的"蚂蚁"。朱民说,其实这五年外资银行在中国做了很好的布局。重要的是外资银行了解了这个市场,这也反映了外资银行长期的战略和文化。

不过5年后,中资银行的信心已大大加强。"因为没有真正短兵相接,还有一丝不自信,但是经过五年的发展来看,中资银行这五年的发展已经超出以往任何五年。"邓玉梅2006年这么评价。

2006关口:由分行导向转为法人导向

2006年年底,5年过渡期行将结束,中国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的最后一个限制,就是允许外资银行经营对中国公民的人民币业务;也要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

2006年11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兑现加入WTO时5年开放国内银行业的承诺。

但《条例》政策指向已然清晰――想要启动面向国内普通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在中国注册法人银行已是必经之路。因为《条例》最明显的一个特点是对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在从事零售业务时实施了不同的准入措施,即法人银行可以从事全面的人民币业务,只需满足"开业三年,盈利两年"的条件,而分行则需要单家审批,且只能吸收居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而当时营业性外资银行机构中分行占90%,分行的业务量占总体外资银行业务量的90%以上。

为什么监管导向会从过去的分行导向转变为法人银行导向?

邓玉梅在2006年这样解释,分行导向和法人导向选择是与银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银行监管水平相适应的,因为改革开放初期外资银行主要业务集中在外汇,而且服务对象主要是机构客户,同时当时各方面对监管水平不是很自信,采取分行导向,对分行的监管主要是母国监管当局,东道国的监管压力相对小一些。

但是外资行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尤其是2006年后要开放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而个人业务的风险影响面非常广,因此监管层需要考虑调整一下以往的政策,由中国来监管外资银行的风险。最重要的,中国监管方面已达到可以足够监管法人银行风险的水平,已有足够的监管手段,包括控制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集中率等等措施,可以采取主动措施来隔离国外风险的传导。所以法人银行导向实际上是更有利于东道国。

实际上,一些专家也指出,这充分体现了金融稳定的原则,也是在对中国这样一个快速成长的零售市场进行适度保护。

尽管开始时有些微词,但很快一些外资行就马不停蹄地筹建法人银行。2007年4月2日的浦东 陆家嘴 (行情 股吧)热闹非凡,当天,汇丰、花旗、渣打、东亚在内地的首批法人银行正式开业,这被外资行视为在中国发展新历史的开始。

开业后四大外资行能够提供的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存款、贷款、房贷等基础业务,部分业务如银行卡依然还需等待时日。

截至2007年末,中国已有在华外资法人银行26家,下设分行及附属机构125家、支行160家;外国银行分行117家。

法人银行时代:拔掉利齿的狼?

法人银行成立后的第一年,外资行发展非常快速。首批四家法人银行立即宣布了网点、员工的扩张计划,其规模几乎都是翻倍。以汇丰中国为例,2007年年底其服务网点已达到60多个,网点数较去年增长了近一倍。上海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宽,拥有的业务品种已经超过100个。

外资行在国内建立私人银行,设立各种理财贵宾室,标榜优质服务,争抢高端客户,一时间国内老百姓去外资行开户理财成为潮流。这也促使中资银行迅速与之展开竞争,发展零售银行成为改革的方向。

不过在内地的发展,外资行似乎并未显现出不同的盈利结构。大部分外资行利用其强项"理财"产品发展本地客户的存款,但从盈利角度来看,零售业务仍处于亏损阶段,中间业务远未发力,真正的盈利增长则是与中资行一样,来自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由于中国银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高利差也促使外资行贷款增长非常快,自2007年4月以来,上海的外资银行已连续8个月出现当月贷款增量明显超过存款增量,贷存比持续上升。

不过,渣打银行2007年5月22日发布了题为《被牙医修理的狼: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报告,却道出了另一个担忧:也许明年当这些外资银行的头头脑脑们返回总部报告业绩的时候,会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在中国内地的利润增长不如预期中那般灿烂辉煌?该报告指出,成为本地银行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并不意味着已迈进所有业务门槛,大量监管规则、机制有待明晰,外资银行面临更大的挑战。在2007年底来看这种担心似乎是多余的。

不过,在2008年第三季度后外资行在国内的发展却是令大多数人无法预料。2008年9月雷曼兄弟宣布破产后更是引发了对外资行流动性枯竭,被中资银行视为"标杆"的花旗银行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灾难,汇丰银行等也难逃厄运。

在这场百年一遇的金融动荡中,外资行母行几乎频临生存困境。尽管在中国的法人银行并未持有次贷资产,但出于母行流动性危机的担心,中资银行不愿意给在中国的外资法人银行拆借资金,外资行在中国的法人银行也一度陷入流动性困境。

由于恐慌,很多国内企业和个人将在外资行的存款搬家。2008年10月、11月,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一直增加而外资银行连续"失血"。

与此同时,资本市场急转直下,外资行发售的QDII以及其他结构性产品出现大量亏损,外资行面临大量投诉,品牌形象亦大受打击。

"今年的日子实在过得很辛苦。"一位外资行个人业务部高管曾如此感叹。受此影响,2008年下半年外资行信贷增长已明显放慢,网点扩张放缓,人员招聘受限制,甚至裁员,元气大伤。

从现在来看,受制于分支机构和经营网点不足、存款利率尚未市场化、境外融资难度增大、次贷危机等各种因素,资产份额占比仅为2.3%(截至2008年6月)的外资银行短期内尚难以对中资银行构成实质性威胁。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

 财政部网站

  财政分权即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下级政府自主决定预算和规模。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自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形成了相对规范的财政分权体制。财政分权在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性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其弊端同样不容忽视。本文试图对国外学者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和提炼,并在此基础上简要讨论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财政监督问题。

  一、财政分权的益处

  综合现有的文献,财政分权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1.对多样化地区偏好的敏感度。分权化的政府行为利多弊少是许多主流经济学家所共同持有的观点,其中代表性观点认为,由于地方政府离本地区人民较近,因而能更好地反映个人偏好,而中央政府的决策则缺乏对多样化地区偏好的敏感度。这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公共品供给上往往需要采取折衷的办法。例如,一些居民偏好大规模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而另一部分人却希望保持较小的公共赤字以及更少的税收。因而对全国性公共品如国防来说,这样的折衷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人都要消费国防,而且他们是意见不一的。但是,也存在只在本地区提供并消费的公共物品,因此地区问对公共品的偏好程度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就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对地方公共品的偏好类似于地方居民集体投票以决定他们想消费的公共品的供给水平。相反,由中央来提供公共品只能是各地得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公共品,而这将引起效率损失。

  关于这一点,奥茨在1999年对财政联邦制的综述与回顾中作了切中肯綮的论述。他指出:"一个不利于财政集权的看法是,由中央提供公共品将导致各地间完全相同的公共品产出或提供水平。在完美信息条件下,理论上讲有可能由一个慈爱的中央计划者在不同地区问有差异地分配或提供公共品,进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财政分权并无必要(尽管也许有人会说,上述结果在实质上就是分权的)。然而有两个理由对它进行反驳:第一,信息不完美是更经常的情况。具体地说,单个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人口与地理状况更为熟悉,它们拥有中央部门一般无法掌握的诸如地方偏好、成本条件等方面的信息。第二,迫于政治上的压力,中央政府在不同地区提供不同水平公共品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这些压力往往导致要求中央政府对各地一视同仁。所以,信息和政治约束往往使中央计划不能产生最优的公共品产出模式"。

  麦克鲁尔也总结道:"分权的坚决支持者认为,家庭的区际流动性是地区规模的减函数。因为家庭可以外迁,就逼迫地区政府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偏好问题。就像资本与劳动的流动性提高了经济中私人部门的资源配置效率一样,地区间的高流动性可以提高政府的效率"。

  2.通过家庭流动性揭示偏好。类似于地方政府更贴近当地居民,家庭的流动性同样有助于揭示当地居民对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偏好。在公共品供给方面,政府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假设地方政府关心其居民的福利,那么应如何揭示居民对于不同"税收一支出"篮子的偏好呢?一般说来,居民没有动力(或者没有激励)去揭示其真实的保留支付价格,因为公共品的非排他性保证了他个人不会被排除在公共品消费之外。蒂布特提出了一个原创性的思想来解决这个问题,他认为应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公共品,流动的家庭通过"以脚投票"来选择那些公共品与税收的组合能最好地反映其偏好的地区。这种家庭"空间套利行为"(Spatial Arbitrage Behavior)就为地区公共品的有效提供给出了某种程度上的"市场解",这样的偏好表露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某地区地方公共品供给的增加一吸引那些为争取更好的工作和住房的流动性家庭流入一进一步导致该地区工资水平的下降和住房租金的上升。此过程一直持续到流动性家庭在该区再度实现其保留效用水平为止。这种工资和房租变化就反映了流动性家庭对更高水平公共品供给的偏好。流动的结果是该地区财产如土地、建筑等价值的增加。当地方政府考虑本地区财产价值政策的效应时,就不得不内在化流动性家庭的意愿支付。

  3.保护后代人的利益。财政分权这种机制不太为人所知的一点是,它可以促使政府将本地区后代居民的利益考虑在内。以污染物如有毒废品为例,今天排污量的增加必然以未来环境的恶化为代价,导致居民向外迁出,这种迁移将持续到留下来的居民通过住房租金减少或工资增加来重新获得其保留效用为止。房屋租金和工资的变化反映了后代居民对避免当前污染的边际支付意愿。通过这种资本化过程,财产未来回报的降低引致了财产当前价格的降低。这种降低反映了后代居民对清洁环境的偏好。如果地方环境部门考虑到这种财产价值的变化,就不得不内在化本地区现在排污量的长期后果。进而,即使不存在利他主义的动机(Ahruistic Motives),后代居民的利益也通过内在化其对减少当前排污的边际支付意愿而得到保护。蒂布特关于居民流动反应揭示出家庭对地区公共品偏好的假说在跨代际环境(Intergenerational Context)中一样适用。然而,这种偏好揭示方法并不适用于中央政府层次,因为显示偏好的动力来自于家庭在不同地区间的流动,而这种流动性与地区范围大小成反比(对中央政府来说,居民都在其管辖范围内活动,几乎不存在向外迁移的可能)。因而,政府行为的分权化不仅有利于揭示对公共品的偏好,而且更好地保护了后代的利益。

  根据同样的思路,分权有助于防止过多的为公共支出融资的公共债务,而这些债务往往由后代居民承担。任何想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后代居民的企图都会引起现有家庭的外迁以避免由自己或自己的后代承担未来的税负。这种迁移也会降低财产的现有价值,因而过度债务是不受欢迎的。以上的分析同样适用于其他形式的代际再分配问题,如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形式的公共养老金支付等。

  4.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以上的分析隐含地假设存在着一个以最大化选民福利为目的的"慈爱"(Benevolent)型政府。但是还有一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如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本质上都是不可信赖的自身利益最大化者,而地区间的税收竞争能对它们起到限制作用。当"怪兽"型政府――为攫取自身利益而有扩张倾向的政府――想通过损害效率的重税政策使自身收益最大化时,投资者会选择将资金投在低税负地区,这在客观上缩小了前者的税基。由于资本的流动性随地区规模反向变化――在国家(或联邦)内各区间的流动比各国之问的流动要容易,所以政府职能的分权化有助于限制那些不关心本地居民福利的政府的征税权力。正如私人部门中分权与竞争能提高效率一样,政府间的竞争迫使自利的政府不得不考虑其选民的效用,进而改善公共税收和支出的社会有效性。

  5.提高居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分权有利于使公共品提供的成本费用分摊与受益直接挂钩,这可提高地方居民对政府事务的参与程度,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当地政府的责任感。在集权体制下,公共品提供的资金均由中央政府拨款,而非本地居民纳税,由于缺乏本地纳税人的直接或间接监督,执行公共项目的地方官员往往不关心项目的成本与收益状况,地方政府花钱也不像花自己的钱那样精打细算。地方官员为了扩大其权力和显示其政绩,往往会夸大项目所需的预算,不管成本与收益如何,盲目向上级主管部门争项目、要资金。

  6.促进公共服务创新。分权制可以促进政府间的竞争。许多关于政府行为的理论都强调,政府管理者可能缺乏以最低可行成本提供社会所需公共品的积极性。如果私有企业主不能把成本降到最低水平,企业就很难赢得利润,而政府管理者却可敷衍度日。但如果公民可以在社区间选择,那么,严重失职的政府可以致使本社区公民迁移至其他地区,这一威胁可能促使政府管理者更高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更关心本地区居民的实际需要。政府在纵向和横向层面上的竞争有利于政府的创新活动。例如,美国威斯康星州在全国提前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加利福尼亚州又创立了种种环境保护项目,从而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原动力。分权制能够促进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方面的试验和变革,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格莱里奇(Gramlich)所说:"分权研究的论点之一是:各个州和地方政府可以充当国家政策变化的试验室――制度可以在小规模试验,很可能这些制度根据地方的条件设计得更好些。"因为对许多政策问题而言,没有人确知其正确答案,甚至连是否存在对所有场合都适合的单一解决办法也不清楚。解决的办法是让每个社区选择自己的道路,然后比较其结果。多样化政府活动的制度会增加寻求解决问题新办法的机会。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迪斯曾指出的那样:"联邦制一个令人欣喜的特点是,如果公民愿意,勇敢的州可以作为一个试验地,进行伦理、社会经济方面的试验,而不给全国其他地方带来风险"。

  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创新方面的评选活动,如由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央党校世界政党比较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联合发起的"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迄今已举办了三届,在推动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首届获优胜奖的项目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站式办公服务、政府采购、社会矛盾调解等都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有力推动了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

  二、财政分权的弊端

  与以上观点相对照,许多作者包括马斯格雷夫、布坎南和高茨都认为,分散的政府决策会导致一系列扭曲效应,分权化往往导致低效率的资源配置和次优的收入分配。

  1.资源在地区间的无效配置。第一个问题源于开放性,即家庭、厂商、资本在各个地区间是可以流动的。但如果要使资源有效配置,定居或迁移的模式就必须符合相应的效率条件。由于家庭和厂商的区位选择会受公共服务供给和税收的影响,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地方政府是否有动力按照不扭曲区际间资源配置的方式来选择其税收和公共支出?答案常常是否定的。

  2.关于流动要素的破坏性税收竞争。另外,人们也常担心各个单独地区在公共品或公共要素供给方面采取策略性行为,以赢得较之其他地区的区位优势。举例来说,一个地区可以通过减少公共品供给以减少外来移民的流入,也可以尽可能多地供给公共品吸引资本、人才的流入。这将会产生以下问题:当各地区都拥有其特定目标并且将具有流动性的家庭与厂商考虑在内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它们才会以社会有效的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各单独地区是否会以扭曲整体效率条件的方式来为自己赢得区位优势?

  为了解释此问题的实质,让我们考虑一下公共品的供给需以资本税融资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有两种成本需要考虑:一是家庭收入的损失,这是资源从私人部门向政府转移的结果:二是如果对资本征税过高,资本就会外逃,进而导致该地区工资水平与税收收入的下降。因此各地区都力图选择非常低的资本税率以避免资本外流,但这最终导致了无效率的公共品供给不足。

  地区间税收竞争问题同样可以由标准的外部性理论来解释。如果一个地区对某种流动性要素如资本征税,资本就会外流,进而使本地区税基减小而使其他地区税基扩大。这样,征税地区给其他地区引致了正向的财政外部性(但对本地区却是一种损失),因此它会相应选择过低的税率和不足的公共品供给水平,以避免这种外部性的产生。

  3.税收出口与溢出效应。在地区间存在税收出口的情况下,税收可以部分转嫁给本地区外的公民。换句话说,地方公共品带来的收益由本地区内居民享受,而供给成本却部分地由其他地区的居民承担,其结果导致了本地区内公共品的过度供给。

  如果区外居民不能被排除在本地公共品的消费之外,就会产生溢出效应的问题。同税收出口相反,在存在溢出效应的情形下,公共品的供给成本可以被内部化,而其收益却部分地溢出。这样的例予有沿江上游城市的废物处理设施或本地区培养出的人才移居别的地区。结果,从效率的观点看,本地区的地方公共品将供给不足,而对于污染这类负外部性问题来说,则可能生产太多。

  4.地区内的次优收入分配。除供给公共品外,政府为达到较为公平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目标,就要履行其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分权化再分配政策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地方政府必须考虑居民对转移支付计划的迁移反应。如果一个地区提高对其辖区内低收入居民的转移支付额,且其来源为对高收入居民更高的税收的话,那么,从这个地区的角度看,这种再分配项目的成本非常高,因为它导致了邻近地区穷人的流入和本地区富人的流出。换句话说,地区再分配项目导致了某种程度上的逆向选择。有理由相信将再分配职能分配给地方政府将导致次优收入分配。然而,这还不是唯一的问题。地区间关于向富人征税以及向穷人转移支付的做法是各不相同的,这将引致迁移的纯粹利益动机,进而引起迁移扭曲。如果将再分配职能归于中央政府,则上述两个问题就不复存在了。在国家层次上,迁移反应要弱得多,其扭曲也可以通过在地区间执行相同的税率和转移支付水平来消除。

  5.地区间的次优收入分配。一种显而易见的观点认为,凡是以本地区居民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地区政府绝不会将自身收入向其他地区进行再分配,尽管从直觉上它是对的,但它忽略了个人在地区间流动的事实。例如,欧盟内某地区的居民在其他地区的劳动力市场中谋职是完全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欧盟条约第48条对此予以了法律保障。因此,任何一个理性的政府都不得不把政策的迁移反应考虑在内。这意味着富裕地区可能向贫穷地区进行自发的转移支付,以避免由大量移民涌入而引起的人均收入降低。但只要有迁移成本存在(家庭的完全不流动性即为该成本的极端例子),迁移就不能使地区问居民收入完全均等化。如果中央政府想消除地区间收入差距,它必然要进行再分配。如果没有中央政府干预,除非迁移成本对所有类型的居民来说都足够小,否则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将一直存在。但还需注意,如果中央政府决定在地区间实施再分配政策,地方政府的激励问题可能由此产生,地方政府会通过削减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等方式来降低达到高收入水平的努力,以避免向其他地区转移财富。

  6.次优稳定政策。除了提供公共品和再分配收入外,政府还具有减缓冲击、稳定经济的职能。一般来说,政府执行宏观经济政策有两大手段: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人们常常疑虑,当货币政策可以被私人经济主体理性预期时,它是否还能发挥作用?在理性预期情形下,任何利用货币政策刺激经济的尝试都不能导致失业的显著减少,而只会引起更高的通货膨胀率。并且,货币政策一般只为中央政府控制,而中央政府并不热心于仅仅因为某个地区的失业问题而大动干戈。

  财政政策的效果同样具有局限性,由于地区间是开放的,特别是进口的存在,使得支出乘数与税收乘数都比较小。例如,一个地区的减税政策并不能显著提高经济增长率,因为减税带来的收入增加中有很大一部分流向了区外产品与劳动,即流入了区外居民手中。

  三、结束语

  财政分权有着积极的影响,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然而,一定的财政体制模式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特定的经济体制模式和政治体制模式,财政分权的逻辑起点是将财政职能分解到具有良好绩效的最基层地方政府来承担,并接受地方居民"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制约,因此它依赖于政治、财权和行政管理能力的全面分权。在我国尚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日前的分权已经超过了分权最佳度,带来了许多的负效应。纠正目前财政分权的负效应,既不能重新集权,但也不能进一步分权。规范分权、致力创造财政分权的条件,应该足我国未来财政分权改革的方向。就目前来说,用法律来规范财政活动,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增强预算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是至关重要的。

2009年将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09年将全面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

  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预算法修订工作。配合做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工作。加快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条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等的立法进程。强化财政法制宣传,认真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财政行政审批程序。

  严格预算管理。推进编制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认真落实预算编报的有关要求,在科学编报本级预算收入的同时,上级财政要提前告知对下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下级财政要完整编报上级的各项补助收入,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预算编报的完整性。严格执行预算编报、批复时限和程序规定,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年初批复预算的到位率。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经费预算衔接机制,完善行政开支定员定额标准。建立重大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机制,将项目预算做实做细做准。完善预算拨款结余管理方式,通过调整当年预算、核减下年预算等措施,促进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狠抓预算执行,健全覆盖各级财政的动态监控机制,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大力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将经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建立健全监督处罚机制。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加快构建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狠抓增收节支。大力支持税务、海关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收,严厉打击偷骗税违法活动。对于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都要努力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对公务购车用车、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出国(境)经费等支出实行零增长。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和装修。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积极推动机关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公务支出管理,深化公务卡管理改革。牢记"两个务必",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勤俭办一切事业,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反对大手大脚花钱和铺张浪费的行为。

  严格财政监督。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促进监督与管理的有机融合。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监督检查和投资评审,做到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行为,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有效,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健全专员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监督。积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各方面监督。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加强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深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巩固和扩大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等效成果。促进实施和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强化"双基"建设。切实抓好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重点加强预算单位人员、资产负债、支出标准、项目库、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供养人口、财源财力、非税收入、贫困人口等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完善管理基础设施。立足基层加强财政管理,转变和充实乡镇财政职能,充分发挥县乡财政就近监管的优势,切实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有效落实。建立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积极推行"村财乡管"试点。

  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切实贯彻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加快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建设,加强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全面推进网络和安全建设,建立统一的运行维护体系。应用支撑平台是实现财政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要把平台建设作为一项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工作抓紧抓好。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级财政部门的应用支撑平台推广实施,构建基于平台的财政核心业务系统,为实现本级财政内部、上下级财政以及财政与同级预算单位之间的贯通、信息资源共享和综合分析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保险业分类监管时代来临

保险业分类监管时代来临-股指期货频道-和讯网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分别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制定了分类监管标准,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增强保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风险,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个文件,分别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制定了分类监管标准,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早在几年前,保监会就已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实践。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此后,分类监管作为国务院赋予的重要任务之一,正式进入保监会工作日程。

  问题险企高管将限薪

  根据《通知》,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将被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达标类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存在一定风险的B类公司,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现场检查等措施;对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C类公司,保监会将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管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并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等措施;而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的D类公司将被整顿或接管。

  有关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部分保险公司盲目扩张,恶性竞争,偿付能力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改善,在金融危机中,保险公司的股东也可能因为自身经营压力,难以向保险公司继续增资,这种风险已经逐渐暴露出来。去年底,保监会加大了监管力度,接连对中美大都会、民生人寿和华泰人寿三家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和公示。此次保监会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地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有助于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分类监管完善中介

  保险中介在整个保险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近年来,保险中介发展迅猛,已成为保险销售的最重要渠道。但一直以来,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不少,中介市场发展不均衡,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不少中介亏损严重,这导致了保险中介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不佳,影响了保险中介作用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保监会亦对保险中介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办法》,保监会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三类,即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进行风险提示或监管谈话,提高报表报送频率,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组织现场检查及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此外,保监会明确规定,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各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来源:上海金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