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4日星期三

2009年1-2月政策速览



国研网宏观经济研究部
发布时间:2009-03-03

中央1号文件连续6年聚焦三农

21,新华社全文播发了《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

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2009年可能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极为艰巨的一年。在"发展农业"接连5年成为中央"1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后,2009年的"1号文件"继续锁定"三农"。

作为2009年新年伊始的第一份中央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在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的情况下,2009年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强化惠农政策,增强科技支撑,加大投入力度,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在土地制度方面,文件提出国家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此外稳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率先减少行政层次,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

针对当前农民工就业困难、工资下降等问题,文件指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在岗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引导农民参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国家将稳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点评:回顾6年来的"1号文件",可以看出"大力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主题贯穿始终。而2009年的"1号文件"除了强调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外,更指出国家将把加大"三农"投入、增加农业补贴等作为扩大内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突破口。此外,在国内外资源性产品价格普遍下行的情况下,加强政府调控,避免农产品价格下行,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财政部:继续实施税费优惠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

从近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获悉,为了让更多低收入群体"居有其所",财政部表示,2009年将继续实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09年财政部门将加大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廉租住房的投资建设力度。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继续落实对廉租住房建设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以实物方式,结合发放租赁补贴,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此外,还将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以及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落实好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居民购买自住性、改善性住房。实施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等相关减免政策,促进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加快住房二级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点评:2008年四季度,中央出台的扩大内需十项措施中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2009年是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一年。《意见》提出,中央将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地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房供给。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还将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

发改委:适当放宽限制扩大中西部开放领域和范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从20091月起正式实施。

新目录涉及21个省区市,共包括411条投资类别,比2004年修订后的目录增加126条。同时,两部门修改了原有条目154条,进一步扩大了中西部地区开放的领域和范围,适当放宽限制,促进产业转移有序承接。

新目录所列条目涵盖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后续产业开发,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开发与应用,矿区采空、塌陷区域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工程等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领域。此外,新目录也包括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优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增值电信业务、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和城市供气、供热、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等服务领域。

新目录还注重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衔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止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产业和项目及落后工艺、设备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规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列了辽宁省。

我国于2000年首次发布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于2004年首次加以修订。

点评:在上述领域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有利于发挥中西部地区资源、产业、劳动力等优势,促进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战略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新目录注重发挥中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更加注重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新目录突出中西部地区丰富的特定资源、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修订和列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对当地经济发展有显著带头作用的优势产业,使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外汇局:改进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助推贸易便利化

为了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2月16发布通知,决定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

通知指出,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原因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逐笔登记台账。企业应在办理结汇或划转后30个工作日内补办联网核查手续,银行应登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相应贸易类别项下为企业进行可收汇额核注。

按照通知要求,对于3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办的企业,银行应于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告,同时停止为该企业办理先行结汇或划转,并在有可收汇额时将已经先行结汇或划转的金额上网核注。

但是通知也明确,企业在确有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额不足时,方可先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银行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为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对于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仍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知同时指出,自20092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单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实际收汇比例高于30%的,银行应按照现行来料加工超比例收汇相关规定办理。

点评:在当前外贸企业经营普遍出现困难的背景下,通知的出台明确体现了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意图,能够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资金难题。

2008年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2009年年初的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也表示,要推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改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企业扩大经济规模

国家工商总局29日消息,在其日前发布的《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中,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及时了解公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支持企业扩大经济规模,扶持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对国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要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跟踪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对于需要办理增资、增项、改制等登记手续的,如属于中央和地方为扩大内需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注意跟踪企业申办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及时提供指导。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简化连锁经营登记手续,关注新兴服务业态和项目登记,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引导、扶持大企业、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开发新的增长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到农村建基地、办工厂。

针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对于股权权能完整、资金有困难的企业,积极支持其采取以股权出资、出质等多种方式,充分运用股权权能,解决当前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对20087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

工商总局五项措施支持流通企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五项措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支持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这五项措施是:

――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企业登记中开辟"绿色通道",对兼并登记申请实行专人专件办理,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注册登记;当场不能办理的,要一次告知需补办的手续,跟踪服务。

――除有特殊规定外,流通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企业名称远程核准和企业远程核准登记试点,试行企业登记材料网上预审,推进电子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进程。

――简化程序、放宽准入,大力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股权出质登记在解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积极作用。积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认真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扩宽渠道。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重视和加强对知名流通企业、全国性和地方性商业老字号的商标权保护,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加强展会的商标监管工作,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全国大中城市推广"商标授权经营制度",对规模化商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规范化商标监管。

国资委规范央企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国务院国资委224日发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对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工作做出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指导。

《指引》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指引》明确,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应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指引》规定,国资委将从四个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即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点评:2005年,国资委曾颁布实施《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次出台的《指引》即为该《暂行办法》的配套性文件。根据《暂行办法》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解释,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暂行办法》实施后,不乏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成功案例,一些地方国资委也因此相继出台了配套文件,对实际操作进行指导,但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一直未大规模铺开。进入2008年,国有企业调整重组步伐开始加快,中央企业户数已从151家调整到142家。在2009年"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再次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应加快调整步伐,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要进一步加大企业重组调整力度,支持、鼓励与中央企业的联合重组、跨区域的联合重组。

按照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调整和重组思路,到2010年,中央企业要减少至80100家,其中3050家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主要集中在资源、能源、冶金、汽车、重大装备、商贸等对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业务板块。《指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动,推动中央企业调整重组。

国研网《宏观经济》月度分析报告

1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