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星期四

国研网:徐小青:探索农村金融解困之路――学习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上)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总结30年农村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我国继续全面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纲领。初步学习,就中央提出的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方面的要求谈一点体会。

    党中央在部署当前和今后三个方面的工作时,第一项就是"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决定》提出六项农村制度建设任务:"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这里使用"(稳定)完善"、"健全"和"建立"的制度建设各有两项,需要"建立"的两项制度一是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二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而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又是久未破题、亟待建立的制度。

    满足农村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决定》提出了当前和今后农村工作的三大任务,目标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而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是制度与机制上的保障。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哪一项都离不开金融服务与支持。这次中央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并提高到"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层面,也就是说要建立体系和机制,改变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发展滞后的现状。

    近十几年来,由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特别是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发展与结构的变化、农村地区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民流动就业、回乡创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围绕农民生产生活的各种服务,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多元的金融服务需求。从多年来全社会信贷余额上看,农村地区农业及二三产业获得的信贷约占全社会贷款总量的10%左右,金融支持明显不足。2006年农村经济研究部对16省2749村庄的农户调查也显示,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远未缓解。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在推进金融服务"三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04年以来,中央对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提出的政策要求,如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的义务和措施,要求县及县以下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引导县和县以下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加大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力度,进一步发挥其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要求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要求农发行增加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中长期贷款,完善运行机制,拓宽业务范围。发展农村小额信贷,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特别是2007年以来,推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信用互助合作社"的试点工作,取得了经验和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在农村地区仍然缺少适用的金融产品,在服务方式等方面难于满足农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在农户贷款成本高,缺少担保抵押,即投资收益和风险监管与分担机制方面有现实的困难,也缺乏政策性金融的支持。

    建立农村金融系统需要整体推进

    《决定》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目标要求:"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一般而言,农村金融体系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制金融和民间借贷融资构成,这几部分谁的作用更大,要看国情和发展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欠发达和发展中阶段多依赖后两种形式,随着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经济实力的增强会逐渐转向商业性金融。但在任何阶段,对发展农业来说,政策性金融都必不可少。

    《决定》要求,"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政策性金融就是用财政的钱,对涉农金融通过贴息、担保、再担保、税收优惠、贷款利率浮动、农业保险补贴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各类信贷资金投向"三农"领域,以支持农业现代化。同时运用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灵活的利率政策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并逐步改善农村金融资源配置。

    国际上有些通行的做法,政府也设立专门的机构行使政策性农村金融职能,典型如日本的中央农林公库,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保护等投资。这些支持措施有的是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但大部分是政策性金融支持方式,引导调动社会资金投向农村。据日本中央农林公库负责人介绍,目前公库投入1元财政资金可以调动42元社会资金。再如泰国财政部所属的农业合作银行,用财政资金和来自各商业银行10%的农村贷款额度(对商业银行的法定农贷额度),支持农民合作信用和农业保险的运行与发展。《决定》要求"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此前中央要求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调整职能定位,合理分工,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多年来,农发行一直在探索拓展政策性支农功能,还需要继续解决资金来源等问题。

    最近,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其中提出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的初步措施,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用于补偿涉农金融机构由于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信贷损失,同时,也可对涉农企业与农户的贷款实行贴息,或者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超赔补贴。"

    《决定》对各类金融机构提出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的要求。明确"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过去十年间,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撤并了3万多家机构网点,现在基本都在县及县以上的地区经营。这也说明了广大的县以下农村基层获得商业性金融服务的难度。近几年来,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农业产业化、专业农户和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和农村信息化的发展,同样给商业性金融带来更多的机会。因此需要在农村地区和涉农领域发展稳定的客户,根据涉农商业性金融的特点,寻求适合在农业领域的盈利模式。

  (未完待续)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 徐小青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2008年第11期
责任编辑:俞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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