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7日星期三

保险业分类监管时代来临

保险业分类监管时代来临-股指期货频道-和讯网

 
  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分别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制定了分类监管标准,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增强保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化解风险,日前,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个文件,分别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制定了分类监管标准,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早在几年前,保监会就已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实践。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此后,分类监管作为国务院赋予的重要任务之一,正式进入保监会工作日程。

  问题险企高管将限薪

  根据《通知》,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业务经营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将被分为ABCD四类。其中A类达标类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存在一定风险的B类公司,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现场检查等措施;对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C类公司,保监会将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管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并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等措施;而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的D类公司将被整顿或接管。

  有关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部分保险公司盲目扩张,恶性竞争,偿付能力问题一直未得到根本改善,在金融危机中,保险公司的股东也可能因为自身经营压力,难以向保险公司继续增资,这种风险已经逐渐暴露出来。去年底,保监会加大了监管力度,接连对中美大都会、民生人寿和华泰人寿三家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和公示。此次保监会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地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有助于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分类监管完善中介

  保险中介在整个保险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近年来,保险中介发展迅猛,已成为保险销售的最重要渠道。但一直以来,保险中介存在的问题不少,中介市场发展不均衡,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不少中介亏损严重,这导致了保险中介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不佳,影响了保险中介作用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保监会亦对保险中介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办法》,保监会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三类,即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进行风险提示或监管谈话,提高报表报送频率,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并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组织现场检查及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此外,保监会明确规定,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各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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