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星期三

偿付能力成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


2009年02月04日08:3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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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仅是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还将被纳入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成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所谓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三支柱之一,200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即"1号令"),宣告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确立。

  去年,中再集团旗下的大地保险和人保集团旗下的人保健康险都因偿付能力不足,分别收到保监会的"监管函"。

  去年7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等监管措施。(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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