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首次提出允许针对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搭桥贷款将主要指向基础建设投资、城镇建设、路桥项目、民生工程等领域,相当于银行向项目发起人贷款用作资本金
【《财经网》专稿/记者 方会磊】在银监会近日宣布调整的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中,首次提出了允许针对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但并未对非生产性项目范围作出详尽界定。
一位资深的银行监管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既往银行操作实践中并无"非生产性项目"的表述,"如果从字面理解,非生产性项目主要就是投资类项目,或者可以理解为制造业以外的项目。"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银监会此番政策调整语境中,所谓非生产性项目主要指向基础建设投资、城镇建设、路桥项目、民生工程等当前扩大内需重点支持领域。
而生产性项目,由于可能属于"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仍面临政策审批风险,因此,银监会仍不支持向生产性项目的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
银监会表示,搭桥贷款投放的非生产性项目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已列入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发展规划,并且政府相关部门已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也须控制在一定额度内。
事实上,通过向非生产性项目的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其目的也是为了突破目前针对一些重大项目资本金的约束问题。
不过,上述资深监管专家告诉《财经》记者,由于存在对项目贷款资本金的要求,部分政策法规系由国务院法制办出台,如针对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最低要求是否随之修改,因此银监会此次调整信贷政策是否需要后续配套措施仍有待观望。
1996年,国务院开始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对各类项目融资的资本金的要求不一,如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35%;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25%;2004年宏观调控时,国务院又将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上调,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35%。
而在资本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银行信贷资金先期进入,面临的风险较大。因此,历来银行针对项目贷款,都要求资本金先到位,银行后贷款;之后,监管部门希望在项目贷款中,资本金和银行贷款能等比例到位。
相较之下,前者做法基本可以保证银行信贷不会因资本金不到位而引发风险;后者则是将资本金到位进度和信贷资金投放比例相匹配,换言之,即使项目资本金不能一步到位,但只要能按期按比例到位,银行配套资金等比例进入,风险亦可控。
此番调整政策,与以上两种做法又有所不同。上述情景中,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主体为项目或因项目而成立的具体公司;此次获准投放的搭桥贷款,其主要授信对象是项目发起人或股东,相当于银行向项目发起人贷款用作资本金。
为了保证此类贷款的风险,银监会亦明确表示,项目在获批的同时能够保证资本金按期按比例到位,各类风险可控,且贷款回收安全。不过仍需注意的是,搭桥贷款一般期限较短,如若项目发起人允诺资本金届时到位,但未能及时履约,银行搭桥贷款风险仍较大。■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