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星期四

三十年改革铿锵路 十二载政采风雨行 ――部分与会代表在改革开放30年・中国政府采购高峰论坛2008上的发言摘要


中国财经报 01-07 01:05:20

借鉴经验 提高水平

海南省财政厅副厅长 唐卓贤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海南建省办特区20年。在这20年中,海南省委、省政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一省两地"的产业发展方针,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的产业发展战略,海南已经走上了经济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保持全国领先水平,人民生活日益改善,经济社会发展渐入佳境。特别是2007年以来,洋浦保税港区、东环轻轨、跨海通道工程、文昌新型卫星发射基地等重点项目陆续开始建设,标志着海南步入崭新的发展阶段,迎来新的发展期。

伴随着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海南省财政部门通过不断地改革、探索和完善,财政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省地方财政收入从1987年的2.98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52.42亿元,20年间增长了50倍。在取得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我省财政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以人为本、民生为大的执政理念,着力做好小财政、大民生的文章,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投入,财政支出重点向农村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向基层倾斜、向社会事业薄弱环节倾斜,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2005年,海南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拿出2亿元在全国率先免除中小学义务教育学杂费;同时拿出3.6亿元,3年内完成中小学的D级危房改造。为了改变公务员工资待遇差距较大的问题,省财政为市县工资调标转移支付5.14亿元,比预定时间提前1年实现了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达到海南统一加浮动70%的水平。这些举措得到了老百姓的广泛拥护。2008年,制定了5年民生项目发展规划,决定在未来的5年内筹集资金452亿元,重点实施教育、就业、公共卫生等7大民生工程27个重点项目,努力使海南省的民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真正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城乡、惠及百姓。

政府采购工作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走过了5年历程,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日益扩大,2007年,采购总金额达12.91亿元。但我们清楚地认识到,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与财政部的要求、与其他兄弟省市的发展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此次论坛提供了一个我们近距离学习、交流的机会,希望能借鉴财政部和各兄弟省市的经验,提高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水平。

 

监管网络化 执行电子化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 肖红梅

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启动相对较早,特别是珠海、广州、深圳都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这些都是一些单个的操作系统,没有一个全面规划,所以在这么一个情况下,我们启动了全省的统一平台建设。这项工作在2002年就开始启动,2004年开始正式着手进行,它是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流程的信息系统,是广东省金财工程的核心业务系统之一,其上接部门预算及指标管理系统获取采购预算,下连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现采购订单的支付,涵盖了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采购执行的全过程,为全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专家等用户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电子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一站式"服务。

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建设以《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采购实际流程为蓝本,力求达到招标流程网络化、标书制作电子化、投标收标自动化、评标办法固定化、专家抽取随机化、查询违规便捷化、实时监控同步化等。平台功能模块包括计划管理模块、机构管理模块、评标专家管理模块、供应商与协议供应商管理模块、招投标管理模块、网上竞价模块、合同管理模块、邮件通知模块等。平台主要实现两大功能:一是监督管理网络化功能,二是操作执行电子化功能。

归纳起来,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公开透明、自动化程度高。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搭建起一个统一的资源共享的电子平台,将广东省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和各采购流程都运行于同一个平台,提高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实现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比如说通过这个平台,通过计划管理、合同使用系统等管理系统,采购人从网上申报计划合同,这样就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执行环节,采购人可以通过系统办理这个项目的委托,提交项目的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和结果,供应商可以通过系统下载或上传采购文件,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系统结束项目委托,评审专家通过系统可以进行对项目的评审,社会公众群体也可以查询相关信息。总之,通过电子化的实施,可以规范整个采购流程,同时在流程中间还可以规范全省统一的采购文本。

二是电子反拍,打破协议供货价格垄断。针对部分协议供货商私下协议、垄断商品价格的现象,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率先通过采用电子反拍手段,引入非协议供货商参与竞争,打破协议供货价格垄断,有效解决了政府采购价格偏高的问题。

三是异地容灾,有力保障业务安全。通过建立异地容灾系统,即使面对异常如黑客入侵、发生灾难等情况,数据也能够保证完整备份。同时,平台还在内外网之间通过区域划分、区域隔离的手段,配合防火墙、病毒防护技术,全面保障业务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整个电子平台建设进展分为这样几步:2002年开始启动平台建设规划工作;2004年―2006年重点建设管理平台,完成了门户网站、评审专家管理、计划管理等系统的建设;2006年―2008年在继续完善管理平台的基础上,重点建设执行平台,主要完成了电子订购、议价、反拍和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开发和试点;2008年还同步启动了管理平台和执行平台整合工作,使运行于政务内网的管理平台和运行于互联网的执行平台实现了数据对接和交换,形成了一个统一的、高效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2009年将启动全省实施推广工作,在继续完善系统和试点先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推开电子政府采购平台的上线运行工作。

 

加强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钱国兴

借此次论坛的召开,与大家一起分享个人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几点体会。

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源头和基础。浙江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起始于2001年,当时作为部门预算改革的一项内容,纳入到试点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之中。

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法定性,我省制订出台了《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规定:所有省级预算单位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取消之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同时做到"四同时"、"二不变"、"一加强":即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时布置、同时编制、同时审核、同时批复,预算管理职责基本不变、编报程序基本不变,并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刚性。

2005年在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中,又将政府采购资金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试点范围,2007年扩大到各类采购项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财政性资金不再拨付到预算单位,而由国库支付机构凭政府采购合同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式授权支付,支付到经政府采购确定的供应商。

到2008年底,省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总额超过100多亿元,已经省采购办执行确认了近50亿元,累计确认采购项目数达到30000个,初步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的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第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全覆盖。

一是预算编制单位覆盖到省级所有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共计100多个省级主管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及下属700多家基层预算单位;二是资金性属全口径,确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标准不再局限于狭义的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还包括单位其他资金;三是采购项目广覆盖。除转移性支出外,将财政支出中的所有购买性支付全部按采购目录或品目进行分类细化,并细编政府采购预算;四是结合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单位在编制部门支出预算时,将支出项目按经济科目与采购目录做自动比对、提示,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全面、准确,防止漏编、少编。

第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标准化。

为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2006年我们省级开始,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定额标准管理,对省级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10个通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汽车、会议、培训、物业费支出项目实行标准定额管理。这些项目的技术标准和价格标准主要由省采购办会同省采购中心提出,预算外审定后实施。

下一步,我们正积极准备建设全省的商品价格信息库和采购项目库,利用政府采购的价格信息和实际成交信息,为政府采购编制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性提供技术和价格数据信息支撑。

第三,.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刚性化。

执行管理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和关键。在我们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预算处就会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划归我们采购处实行集中管理,严格做到无预算不采购、进采购必依法,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专款专用,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依规,同时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效率。

 

破解实践中的紧迫问题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办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随着公共财政的推进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的5年中,全省政府采购的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采购规模看,截至2008年底,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442亿元,累计实现政府采购额398.3亿元,年均增长36.7%,节约资金43.7亿元,平均节支率9.9%。

但是,我们在推进与发展中也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面临许多新难题和新挑战。

一是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占比偏低。以省本级为例,从2003年开始近5年工程所占比重分别为5.6%、6.5%、5%、2.6%、4.7%和10.8%。其原因主要是建设部门多年以来的行规约束和法律之间不衔接造成的。目前,省本级只限做一些装饰装修方面的小项目,而财政投资的其他工程项目一直没能纳入进来。

二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面较窄。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由于《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媒体上发布,因此,没有在网上发布。而实际上竞争性谈判项目数量多、占比大,这一方式的项目采购信息不在媒体上大范围披露,不仅导致信息发布面窄、参与商家有限,而且也会造成埠内外商家所获信息不对等。

三是专家评审和监考机制弱化。目前,从我省专家的实际使用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数量不足、分类不细。我省省级专家数量494名,共分41个类别。由于专家资源的不足,使得某些领域无法作到随机抽取,更不能作到1年内不能连续3次参与政府采购评标的要求。此外,对专家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是招标文件与合同履约范本不一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合同文本等的不规范、不统一,加之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使各地在执行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上就有了理解上的偏差,造成地区之间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把握尺度不一。同时,在对供应商履约问题的处理上也缺少相应的处罚条款,给具体执行带来困难。

五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购办法不规范。由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设定的门槛很低,致使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代理机构良莠不齐。加之,社会代理机构又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想尽各种办法来满足采购人的特殊要求,从而形成了一些特殊项目愿意委托代理机构而不愿意让集中采购机构做的现象,甚至出现了代理机构选取上的暗箱操作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紧密联系实际,探索解决办法。

第一,扩大工程采购项目。2007年采购中心与采购办联合在黑河市召开现场会,推广了黑河工程项目招标的经验,各地反响很好。2009年,我们要加大力度,推进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建议财政部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实际执行中协调衔接的指导工作。

第二,扩大信息发布范围。在征求采购用户和供应商意见的基础上,我省积极扩大了采购信息发布的范围,将数量较多、占比较大的竞争性谈判项目也在媒体上发布,以增强信息发布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三,统一招标文件与合同履约范本。我省研究出台了省本级各种采购方式的招标文件范本,实施了一般货物、家居、汽车和装饰装修等类合同范本。但在实际操作中感到有些方面的条款规定得还不够完善,建议部里研究出台统一的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给各地一个统一参照的蓝本。

第四,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范委托。我省拟从明年起对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取自行选择、随机抽取的方式,从5家备选代理机构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为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同时,我们建议财政部提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审批门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五,强化对专家的评审和监考。我省针对实际研究建立了评审专家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制度,对评审专家的每次评标活动量化考核、动态监管,对发现有连续不按规程打分或打分有明显偏差的,按照制度严肃纠正,对有倾向性干扰采购活动的,及时报批亮黄牌,给予警告或解聘处理。

 

规范应贯穿政府采购各方面

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魏承玉

自2007年起,湖北省开始着手解决政府采购规范化问题,并出台了相关文件。文件从程序规范、行为规范和文本规范3个方面理顺了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问题。随后,我省又发布了若干办法,这些办法对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必要的补充。2008年,通过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让我们发现了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比如,如何规范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如何更好地管理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如何规范采购本国货物。借此机会,将这些问题与在座各位进行一下交流。

首先是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第23条中规定了采购人的3项特殊权力。一是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二是可以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三是可以根据项目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由于对特定条件、特定要求等缺乏制度约束,资格审查的程序和方法缺乏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采购人以此作为排斥供应商的手段,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

因此,应明确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第一,凡属行业特性和部门特性的,应提供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据。凡属特殊产品和项目的,应提供有法定权力部门的规定。没有法规依据的特定条件不予支持;第二,应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的,采购人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据。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的,采购人应做理由阐述,且符合业绩情况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3家以上;第三,应明确因项目特殊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资格审查时间可在评标前,也可在评标后,但不能在购买标书之前实施资格审查,更不能把资格审查作为购买标书的依据。

其次是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问题,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了单一来源的3种情形,实际工作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况非常复杂。关于第一种情形,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包括只有惟一供应商的、以前已招标项目追加的、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设备配套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的、全国公开招标要求跟标的、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改造升级的、招标失败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等等。在审批判断单一来源时,采购人应提供具有证明效力和法律效力的证据、文件等依据,有的还要进行专家论证。关于第二种情形,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有发生自然灾害的、发生社会突发事件的,以及经上级党委、政府或同级党委、政府文件规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党委、政府会议纪要等确定为紧急情况的。对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应将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供应商情况、价格及合同期限等,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此外,在采购本国货物的问题上,近期我省做了一次实践,即对计算机只招自主品牌,但是遭到了惠普、三星、戴尔等厂家的质疑。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将招标产品定义为国产品牌,并成功招标。这次招标带来几个问题,最主要的是国货的概念尚未明确。我认为,本国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确认,第一,必须是自主品牌。自主品牌是指由企业自主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是中资控股企业注册为中国产品的品牌;第二,必须在中国生产;第三,最终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必须进行限制。参考美国对零部件的规定,我国对零部件的限制,可表述为在中国生产或者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必须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零部件成本包括运输费和税收,明确了本国产品的概念后,就可以建立采购本国产品的可操作性规程。

 

建立网上监管系统有效实施采购监督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处长 吴小明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当事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我省苏州市研究开发了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系统以《政府采购法》和《行政监察法》为依据,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促进廉洁高效。系统为中国廉政建设项目,由苏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和信息办共同承担,在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技术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完成。

第一,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的基本功能

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分网上管理和网上监督2个子系统、主要由信息传输、前期监管、中期监管、后期监管、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绩效评估和系统管理等13个模块组成,拥有全程监管、预警纠错、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4大功能,强化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管,推动采购当事人依法采购、提高采购效能。

首先是全程监管。系统通过计划管理、标书管理、合同管理以及拨款通知等4个模块,实现了财政监管部门、建设有形市场与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电子传输的功能。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各自的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系统实施操作,监管部门围绕政府采购前期、中期、后期3个监管阶段,对涵盖工程在内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各个执行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方式、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合同、供货项目、项目验收、资金支付、供应商投诉等。

其次是预警纠错。系统在3个关键环节预先设置了25个监管点,根据监管点违规程序的不同,将监管事项分为3个级别:提示、异常和违规。如果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内容、条件等办理,系统将会自动预警,并生成提示信息和异常信息。监管部门可根据这些信息检查确认,如没有违规则作直接结案处理;如违规则中止采购程序,并通过直接退回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发出违规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确认整改完成后,做结案处理,发出结案通知。如整改不到位或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监管部门将联合监察机关视情况进行调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再其次是统计分析。系统从2个角度设置了统计分析模块。一是添加了财政部政府采购报表分析系统,可即时查询市区每个时点的采购状况;增加了分析功能,如政府采购金额占财政支出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各部门每年采购量的变化、各部门之间采购量的对比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实际上也为每个采购人建立了一套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明细表。二是对违规和异常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对采集上来的数据和量化后的数据进行汇总与分析,产生各种统计报表和分析图标,包括采购项目异常/违规事项综合统计、各主体对象异常/违规事项统计、采购单位异常/违规事项统计、全年按月监管事项发生频率对比、监管事项发生情况对比、采购单位发生情况对比、全年各月各监管项发生频率对比等8个方面。

最后是绩效评估。按照预先设定的考核规则,通过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操作进行考评,以量化打分的方式衡量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能力和信誉,反映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项目效益、规范操作等情况。通过对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各项异常/违规数据统计分析,对采购当事人发生的异常/违规做横向的对比;通过制定统一的考核内容和评分规则,以量化的数据对采购的关键工作内容进行考核,得出综合性的分数,衡量采购人采购工作中的具体行为;通过公布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衡量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等。考评可按月、季度、年等几种方式进行,并产生相应的统计报表。对于绩效较差的当事人,系统发出警示并由监察部门通知责任部门和相关领导,促进各部门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第二,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的成效。

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经过近一年的运行成效显著,监管效能不断提高、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为科学决策提供了准确的依据,已凸显出了信息时代监管部门运用网络技术加强行政监管的特色。

首先,整合采购信息,提高监管效能。系统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数据采集,将零散的信息集中到一起,实现了信息资源的整合和信息的网上互动,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信息链。监管部门可直接在网上了解每个项目在各个环节的手续办理情况和采购进度情况,全面掌握所有采购项目的整体状况。既便于综合查询,又为加强监管创造了条件。

其次,操作管理双控,规范采购行为。系统强化了对政府采购操作环节和管理环节的双向监控,实现了监督内容的全覆盖。一方面,系统通过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办事程序、时限、内容等的监督,可考核相关当事人的工作效能。2008年,通过政府采购网上监管系统对已发生的1567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了全程监控,预先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231项,经过提醒纠正了221项,还存在问题10项。另一方面,系统深入政府采购各管理环节,对每个监管人员也实时监控,实现了用机器管人,将无情的电脑代替了有情的人脑,规范了采购各当事人的行为。

此外,科学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一是通过在系统中加载政府采购报表软件,确保了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和即时性。同时各采购人也能够及时了解到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信息;二是通过对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综合情况和发展趋势,帮助监管部门掌握政府采购项目进展情况和动态,提高监管效能。同时通过趋势状态图和预测图可使监管部门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为今后的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积极推动采购事业科学发展

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赵建新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道路并不平坦,环境并不宽松,是怨天尤人还是埋头苦干,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来说是一个考验。2005年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组建以来,采购规模逐年翻番,由2.18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12亿元,年均增长72%,累计采购26亿元,共节约财政资金2亿元。在推进全省信息化建设中,我们成功组织了金财、金税、金土、金保等"金"字工程采购;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组织了全省新农村建设中县、乡卫生医疗设备采购、文化下乡各类图书采购、文化资源共享工程采购等。

目前,影响和制约政府采购工作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3大障碍和3大矛盾。

3大障碍:一是体制性障碍。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管采分离后,一方面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发展。但现阶段政府集中采购管理体制隶属不一、职责不清、职能弱化的问题日益突出。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中心有的是委员会、领导组管理,有的是政府直属,还有的隶属于财政、商务等部门,管理模式各异。2005年,我省也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组建成立了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但从全省的情况来看,11个市级政府采购中心的模式也各不相同。管采分离的改革有力推动了政府采购制度依法顺利实施,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集中采购管理体制暴露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和影响政府集中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由于《政府采购法》在管理体制方面仅做了框架的、原则性的规定,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界定还不够清晰,而作为这一制度实施核心的政府集中采购,法律只确定了其法律地位,具体职责未予以明确,特别是在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缺乏相应的管理职能;对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难以有效监督;对供应商的履约行为难以有效考核,中心往往只能是量力而为。

二是政策性障碍。随着采购规模增加、范围扩大、关联度增强,政府采购制度正在实现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的转变,应更加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但由于各项政策制度的缺失,为这一转变的实现带来诸多困难,也成为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功能的又一大障碍。例如,节能环保产品虽然有政府采购目录,但没有具体操作办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虽然有实施办法,但又没有产品目录。

三是机制性障碍。规范和效率的有机统一是政府采购的内在要求。政府采购需要各当事人共同协调、合力推进,规范和效率涉及到每一个政府采购当事人,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每一环节,从编制预算、制定计划到实施采购。不管哪一方面、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目前规范和效率难统一的问题仍然是困扰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大难题,特别是效率的问题还相当突出。这里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身建设的问题,同时管、采、用3方的沟通、衔接、协调,特别是统筹管理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3大矛盾:一是采购需求与采购执行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政府采购优先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采购人则常常考虑的是本部门、本单位利益的最大化,二者的不一致削弱了制度的功能作用。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往往演变成预算需求,预算有多少就想花多少;在需求配置上,就高不就低;在购买导向上,存在严重的名牌意识,政府采购变成了预算采购,而不是真正的按需采购。

二是政府采购与市场供给之间的矛盾。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政府公共采购需求,由于市场竞争还不够充分、地域差异也较大,客观上制约了政府采购目标的充分实现。

三是采购管理与采购操作之间的矛盾。从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来看,监管有规、操作有方的目标还未实现,越位、缺位现象还时有发生。例如,在工程采购中,存在多头执法、多头管理现象,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既受《政府采购法》调整,也必须服从《招标投标法》,但经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始终进入不了建设主管市场,不能被其认可,导致施工许可无法取得,走入政府工程采购两难境地。

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要靠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来推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并依靠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体制机制来改进我们的工作。

首先,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突破体制性障碍。为了适应政府采购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的转型发展,要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增强采购目录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全国应有指导性原则;二是实行全省统一、分级管理的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限额。

其次,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的可操作性,突破政策性障碍。一方面,增强政府采购政策的可操作性,研究制定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为落实政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加大对政策性支出的政府采购。将涉及"三农"、社保、扩大内需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

再次,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各方的协调配合,突破机制性障碍。统筹兼顾,管采用3方协调配合,实现规范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加强宣传和培训,促进各当事人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提高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中心自身建设,一是推进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增强采购文件和采购程序的规范性,杜绝各种自由裁量行为。二是要依法把好需求关,确保政府采购实施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同时,还要细化预算、明确职责、发挥政策功能、培养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大市场,从而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保持采购程序 降低采购成本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姜毅

在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中如何既保证供应商合法权益,又保持正常采购秩序,成为困扰集中采购工作的难题之一。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和实践,并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保持正常采购秩序事关政府采购执行工作成败。我们认识到,政府采购行为不是签订了合同就算完结,集中采购机构要延伸采购服务流程到合同履约监督、验收付款环节和质量保证期。采购流程不能等同于采购秩序,只有合理的采购流程加上恰当的执行时间,才是正常的采购秩序。流程虽正确,若执行时间拖延,就不是正常的采购秩序。保持正常采购秩序,对采购执行工作至关重要。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采购单位权益,有利于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而且还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其次,供应商维护权益对保持正常采购秩序有一定影响。在采购活动中,绝大多数质疑投诉最终都查无实据、维持原来结果。无效质疑投诉过多势必影响正常采购秩序,损害采购单位权益,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保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宗旨。延长项目采购周期,会降低采购效率,提高采购综合成本。目前供应商质疑、投诉基本为零成本,质疑投诉成本过低,不利于构建和谐采购环境。

第三,要按流程细化、优化措施,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供应商权益有很多层面,我们认为主要有资质参数质疑权、采购结果质疑权和获得合同款项权。

很多供应商在项目开标前不知道合理利用规则,提出对采购文件中有关资质参数即采购门槛的质疑,总是等到采购结果发布才来质疑。对此,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认真审核把关,与采购单位沟通,删去明显存在排他性的资质和技术要求,扩大供应商参与范围;二是在发布采购公告后,允许供应商先查询采购文件再决定是否参与,看到采购公告时直接下载采购文件,或给供应商发送电子版采购文件;三是提示供应商如果对采购资质或参数有意见,可以直接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询问或质疑,我们也督促采购单位及时研究,然后统一在指定媒体发布更正公告。

为减少供应商对采购结果质疑,规范供应商质疑受理程序,一是坚持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统一收取评审人员通讯工具,提示评审人员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证评审过程公正公平;二是制定《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质疑受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是收到对采购结果的质疑,严禁中心人员拖延,必须在第一时间交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把采购矛盾隐患尽量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对情况复杂、可能演化为投诉的项目质疑,及时向采购监管部门报告,请他们提前知晓,及早介入。

采购工作中也存在供应商及时履约、采购单位拖延验收付款的现象,对此,为保护供应商获得合同款项权,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通过主动上门服务,加强与采购单位沟通,协调合同履行,加快采购项目财政资金支出进度;二是接到供应商的反映后,对具备付款条件的合同,主动督促采购单位验收,提请拨付合同资金;三是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报告采购监管部门和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协调研究解决。

第四,为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同时又保持正常采购秩序,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执行效率,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立有序采购监管与执行协作机制,夯实工作基础。从我省的实践来看,只有建立起有序的采购监管和执行协作机制,才能夯实"双保"工作基础;二是利用电子化采购平台拓展信息交流,提升工作手段。很多质疑甚至投诉都与信息披露不充分有关,因此,应建立全省甚至全国联网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让供应商库、专家库和商品资料库等实现资源共享,加大采购信息披露力度,促进采购环境和谐;三是定期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沟通,掌握工作艺术。通过召开供应商座谈会等形式,邀请监管部门等参与,征集供应商对采购中心、采购单位的意见建议,加强相互沟通理解,鼓励供应商"把话说出来,有气发出来",对采购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四是尝试建立供应商投诉保证金制度,理顺工作秩序。为减少随意性或恶意质疑投诉,建议试行供应商质疑投诉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采购监管部门管理,数额可以设置很低,规定退还和没收条款及程序,以严肃供应商质疑投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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